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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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属于法人组织,并具有独立产权。如果公司在发生损失后终止经营,则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如果公司破产,应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的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后,还清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企业都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的经营将被终止。当企业没足够的现金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时,企业的经营将自行终止。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有足够的现金维持日常经营时,企业不破产清算程序。企业不扭亏为盈,企业迟早会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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