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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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由房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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