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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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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