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犯罪主体: 根据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和有关规定,可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下面几类人员: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它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管理机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以上这些机关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活动的人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国家干部和公务员。它不包括从事劳务性的人员,如国家机关中的门卫、炊事员、清洁工等勤杂人员和部队的战士。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之间参股联营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公司以外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工业、农业、交通业、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事业单位,即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人民团体是指国家倡导而成立的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的群众组织,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这些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它不包括临时工等编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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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犯罪主体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国有公司公务人员;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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