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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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小股东权益这样保护: 1、强化信息披露; 2、听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规定行使权益的条件; 3、在股东大会投票时,关联方须回避表决; 4、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需进行正式评估; 6、董事会须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委员会,对并购重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审批。
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如下: 1、在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章程中可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以制约大股东的行为。 2、针对公司法中章程规定的诸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得较为简单或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3、建立公司财务、政务公开制度。 4、赋予普通股东更多的知情权、调查权。 5、对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时,可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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