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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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聘的劳务派遣不是临时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要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也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的企业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而临时工是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劳务派遣与临时工的区别是劳动派遣要签订合同,而临时工不一定需要签订,临时也不享有五险一金和最低工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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