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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未签订购房合同而交纳的定金都是不予退还的。定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一般是指买受方(即购房者)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地点去签订购房合同。上述情形就是买受方违约,定金是不予退还的。由于商品房购买合同不是仅由一方确定,必须签订双方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交易双方权利对等。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一定要交定金,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般会支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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