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公证,应该遵从以下流程和步骤: 1、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缴纳公证费用。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 4、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5、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公证行为会产生证据上的效力,经公证的事项,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公证应遵循哪些原则,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农村房屋登记遵循的原则有: (一)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二)各个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协调配合原则; (三)农村房屋登记机关明确依据、条件、程序、内容的公示原则。
村民自治的第一个原则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来自雅典的城邦民主,有两个基本特征: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参与能力。直接民主将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理解为公民参与决策的日常体制。第二个原则是社会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的社会自治,而不是国家体制内部的地方自治。村民自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参与式民主。从最严格意义来讲,村民自治内部的一切决策都应使用最具正当性的村民会议来决策,以体现直接民主的“直接性”。但村庄事务繁杂,性质与影响范围不一,在客观上并不需要事事诉诸“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制度成本相对最为高昂,村民的自主精神与能力的培养非朝夕可成;全部实行直接民主,尽管最大程度解决了权力合法性问题,但忽视了管理的有效性问题。参与式民主的现代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强形式的参与式民主,指向成员的自主审议与决策,不存在可见的权力中心,全体成员就是权力本身;另一种是弱形式的参与式民主,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咨询性决策程序,涵盖立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存在可见的权力中心,公民参与有咨询价值,但没有直接的决策权。中国的村民自治成败与否,民主程序的合理设计是关键,必须注重强、弱形式的参与式民主的合理搭配。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