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队员与其所在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在吃饭时摔伤不属于工伤,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非工作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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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所以应该属于工伤。建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班时间吃工作餐受伤,算工伤。 职工上班时间,吃工作餐,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吃饭是人体之必须,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视作工作原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系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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