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选择。 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由于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也意味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放弃继承与继承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4)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骗、威胁或胁迫等强制手段,让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这种放弃是无效的。 (5)放弃继承的效力应从继承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他从继承一开始就没有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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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拒绝支付;如果对方支付,可以要求返还。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房屋没有贷款则完全属于丈夫一人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如果房屋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则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妻子的财产从中分离出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剩余部分属于丈夫的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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