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新购公司属于《公司法》规定中的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所以,公司新购,对于债权债务约定由原公司承担的证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无论如何书写都无效。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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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原公司的债务承担方式:双方在转让时签转让协议,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的,原企业的债务由转让后的企业承担。没有约定的,转让前需要清偿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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