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说,“子债母还”并无法律依据。子公司同母公司一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独立的个体,两者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财产责任。
子公司如果在经营时发生法律纠纷,正常情况下,母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同理,母公司发生的债务纠纷,同样无须子公司承担。
参照的法律条例可以见《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有《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
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那为什么我们的案例中母公司承担了
子公司的债务呢?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子公司都可以“六亲不认”。
以下几种情况,母公司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
连带责任担保,或者与子公司同为担保人时;
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比如:母公司为子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导致母子公司业务合一,财产混同,账目不分等;
子公司设立时并未达到《公司法》相关条例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子公司的成立条件。
以上情况下,母公司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参照的法律依据有《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六十三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从上述可以看出,母公司并不是完全不可能承担子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