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超车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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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2、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3、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4、变换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内的车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变道车负全责; 5、超越前方左转弯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右侧为慢速车道,左侧为快速车道,超车的应当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且不得影响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如果不能证明被超车辆存在错误的,应由超车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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