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条款法律上称为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针对劳动合同商业秘密条款介绍,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商业秘密分为的类型是: 1.经营战略; 2.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市场策略; 3.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 4.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 5.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6.定价政策; 7.劳动报酬; 8.产销策略; 9.营销计划; 10.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保守商业秘密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因此,保守商业秘密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