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分为三种情形:一、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三、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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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1、在没有试用期或已经过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2、以劳动者违反未进行明示或者违法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3、非正规理由的辞退;4、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逼迫其解除合同;5、解除合同时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同相应的赔偿也不同。 (1)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2)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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