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例如一方婚前购房,作为恋人的另一方当时也出资了,可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离婚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房屋升值部分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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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子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也是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对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修缮、投入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
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则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对股票账户进行操作与管理,则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的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管理等无关。如果婚后未操作,股票增值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属于自然增值,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多次操作股票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在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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