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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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租房时房屋拆迁承租人是否有补偿。根据2011年1月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可以直接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但2011年1月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后,在第二条规定进行房屋征收时,征收人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一般不再直接与承租人等实际经营人发生关系,另外根据各省的具体规定,原则上所有权人取得该赔偿款后,需按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约定分配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装修损失补偿,没有合同约定的则双方协商分配。
关于房屋拆迁对承租人如何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何处理,应当以房租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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