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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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 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3、补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到位。
一、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质量不合格包括建筑质量不合格和装修质量不合乎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建筑质量不合格,是指发展商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偷工减料,使房屋处于无法居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装修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合同的约定,是指房屋的装修使用伪劣或不符合合同中约定使用的产品,使消费者居住困难,配套不齐全。 二、销售合同不规范 三、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如果不是不可抗力而导致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索取违约金;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仍不能履行合同,购房者也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利息和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的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四、交房时的面积与预约的面积不符,这是指卖方交给购房者的房屋实际实用面积过大或过小。 五、虚假广告 六、产权证办不下来或违规无产权建房 七、因购买者要求退房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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