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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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以下几种: 1、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 2、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 3、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 4、不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 5、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如下:错误认识,一方错误认为法院把子女判给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故意强行阻止对方探视子女;抚养费支付不到位;不良教育,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不愿接受父母另一方;滥用探望权,一方利用频繁与子女见面的机会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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