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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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可通过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包含男性和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工作迫使他人卖淫。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使用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与自由的方法压服被害人就范;所谓胁迫,是指用威胁、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方法逼使被害人屈服;所为其他强制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对被害人具有强制意义的方法,如将被害人灌醉。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16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目的与动机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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