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支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未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以及延期超过二个月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不履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调解协议书的,职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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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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