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 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房产座落位置 (片区、幢、楼、单元)、房产所有权情况、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其中,委托权限可以包括:申领 (房地产证)或者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其他手续;出卖权;出租权;抵押权 (包括为委托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或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转委托权等。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与受托人上述权限中的一项或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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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内容是指诉讼成立时不能确定其效力,但需要确定效力的民事诉讼。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尚不确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以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一、债务免除的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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