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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如下义务:交付出租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品的使用需要交付占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质量;保证物体的缺陷;按照承租人合同正常使用和收入;权利的瑕疵担。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包括: 1、交付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义务:《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租赁物出售前的通知义务等。《民法典》第713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4、适租义务:出租人应保证对租赁物有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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