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房屋租赁纠纷诉讼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举证: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3、当事人要求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三、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 2、房屋租赁合同; 3、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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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当事人应该去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又有关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简单来说,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因此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动产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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