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四)故意损坏公物的;(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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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行为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阻止证人作证、胁迫他人作证的;隐瞒、转让等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经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已冻结的财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等协助执行的人;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不履行法院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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