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执行职务,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报警后,无故不及时赶到现场疏导、处理的; (三)暂扣车辆、证件不按规定时间上交的; (四)处罚不出具票据、处罚决定书,暂扣车辆、证件不出具暂扣凭证的; (五)故意损毁当事人证件、物品的; (六)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第三十七条公民举报的交通肇事行为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市公安交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列支。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暂扣措施或者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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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行为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阻止证人作证、胁迫他人作证的;隐瞒、转让等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经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已冻结的财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等协助执行的人;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不履行法院判决的。
对行为人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有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必须有人告诉到法院才追究的,如果没有人告诉,或者虽然有人告诉,但后来告诉的人又不告诉了,法院也就不再追究。 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即没有了科刑的对象,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也就不必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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