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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因上述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具备下列要件: 1、配偶一方实施了上面讲到的四种过错侵权行为。 2、配偶一方主观上是故意而为的。 3、必须存在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是无过错方人身、财产或精神受到损害,并且造成了婚姻关系破裂的结果。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配偶必须无过错。所谓无过错,是指该方不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 6、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在无过错方做原告或者做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行使,不能在婚内不要求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有过错; 2、有违法行为; 3、有损害事实; 4、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受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5、导致离婚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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