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公司“变相裁员”怎么办? “变相裁员”是指企业为节省人力成本裁撤员工,但又不想因解聘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于是利用各种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如恶意调岗、取消福利等。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定或者因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公司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若遇到“变相裁员”的情况,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 (二)变相裁员的形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2、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3、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 4、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5、进行加班管控,减少当月收入; 6、取消或减少当月收入; 7、进行学历、经历、资格再查,借机解雇员工; 8、纪律考核动辄记大过、处分; 9、减少其他福利; 10、其他手段,如请假不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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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法律,裁员分为裁员和非法裁员,两种情况所支付的赔偿金也不同。非法裁员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需要赔偿的裁员。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每一整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期间,则以一年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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