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需要公证。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为充分运用这公证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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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因为遗嘱继承和公证这两种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公证行为也并不会影响到遗嘱继承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即使遗嘱房产继承没有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也会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并不会因为遗嘱继承人没有实施公证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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