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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主合同无效而致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如担保人资格的欠缺、担保人意思不真实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情况: 1、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但是担保合同本身无效,担保合同可能因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担保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而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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