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的拘留期限不超过14日。侦查期间最长为7个月,期间若有特殊情形会重新计算期间或不计入该期间。若超出法定期间未处理完结的应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以上最长7日,加上公安局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最长7日内作出决定,共计14天。也就是说,一般案件公安的拘留期限不超过14天。 三、对于三类案件的公安拘留期限不超37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多次作案很好理解。结伙作案也好理解。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也就是说,公安局对于除上述三种犯罪嫌疑人之外,在公安的拘留期限不会超过14天,14天内必须逮捕,否则就得变更强制措施。 这里也说明一下,拘留期限指的是逮捕之前公安拘留期限,逮捕之后就属于侦查期限了。不是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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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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