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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决定,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处理情况而定。传票的作用在于法院根据司法审理的需要,向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要求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审理地点来进行作证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到底采用何种形式,法条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该采用通知形式,以区别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形式。因为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证人只对法庭负责,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证人只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客观真实的向法庭陈述,以履行作证义务。证人在案件中没有任何诉讼利益。而当事人则承担着败诉胜诉的风险,和案件有着直接的诉讼利益,胜败将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重要的影响,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证人出庭应采用通知形式,以区别于当事人的传票形式。
法院传票经过合法送达,被告拒不出庭应诉的,法院会根据情况缺席审理、判决。不出庭,就失去了自己诉讼权利,承担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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