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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用通知还是传票

2020-07-17 72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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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决定,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处理情况而定。传票的作用在于法院根据司法审理的需要,向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要求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审理地点来进行作证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到底采用何种形式,法条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该采用通知形式,以区别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形式。因为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证人只对法庭负责,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证人只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客观真实的向法庭陈述,以履行作证义务。证人在案件中没有任何诉讼利益。而当事人则承担着败诉胜诉的风险,和案件有着直接的诉讼利益,胜败将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重要的影响,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证人出庭应采用通知形式,以区别于当事人的传票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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