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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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1)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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