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中断供电:(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的;(二)用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三)用电设备对电网的供电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四)未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经催告逾期仍不缴纳的;(五)用电人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电人拒不整改的;(六)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者设备的;(七)擅自转供电能逾期拒不改正的;(八)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或者拒不执行政府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扰乱供用电秩序的;(九)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十)国家规定可以中断供电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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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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