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诉物业公司问题的解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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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物业可以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根据问题的不同,所受理的部门也有所不同 首先,房屋漏雨、漏水问题处理可以向住建委进行投诉。 其次,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可以向物价部门进行投诉,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再次,对丢失被盗赔偿问题的处理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或存在过错,则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最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异议的,向规划部门进行投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来约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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