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远洋公司的一名船员职工,94年4月参加工作。本月我与公司签订的第二个五年劳动合同将到期,我打算辞职。我在2005年初领到了公司发放的一笔房补。记得当时公司发文提到一句:在本单位工作未满25年的若离开公司,要按年头比例返还部分房补金。像我这样合同到期打算不再续签准备辞职的,我是否需要按年头比例返还一部分房补的钱给公司?他们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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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合同到期后是可以选择续签或者不续签的,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选择不和劳动者续签的话,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是不违法法律的规定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对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的话,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那就是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弥补劳动者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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