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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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是可以提出给子女改名字的主张的,但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的,才能给子女改名。且申请更改姓名的申请人需要先准备必要的材料;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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