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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
可以的,但女方应与男方协商一致,才可以申请变更子女姓名。以为例,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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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不能更改姓名。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1、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更改。 2、子女出生后,其姓名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3、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是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孩子应该随父姓或母姓,父母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直接抚养者生活的有权变更孩子的名字,父母不得因为孩子改姓而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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