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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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配偶陪产假的天数是10天,规定了国家对于一个新的生命的到来的欢迎。而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符合生育规定的妇女,除享受98天的产假外,一并可以享受60天的生育假,同时新增新婚夫妻的婚假(10天)和配偶的陪产假(10天)。 关于上海产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1)单胎顺产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2)剖腹产、第三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难产假,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难产假; (3)晚育假增加30天; (4)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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