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赠与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一)、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2、赠与书;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二)、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1、房屋赠与申请表;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3、房屋户型平面图;4、房屋赠与公证书;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6、契税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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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房产赠与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赠与合同; 4、房屋产权证;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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