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如果因出卖人逾期交货,则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的损失,因此,结合以往的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市场价格降低的,应按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作此处理,目的是为了对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而对买受人的损失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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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排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责任的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基于双方同意,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有效。
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的条款通常而言是没有效的。“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属于免责条款的一种,该免责条款,可能会造成买家的人身损害,严重的还可能造成买家生命权遭受损害,故该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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