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地上摔下来,没够成伤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工资等费用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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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医疗费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又拒绝支付的,可依法要求法院发出支付令,这种方式也是比较快捷的。职工受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包括福利。单位拒绝支付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受害人在从致害人处得到赔偿后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赔偿,目前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取得双份赔偿。实质上,两种赔偿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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