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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记录。(三)登记。经审查,符合民法典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的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3、无子女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6、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条件: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但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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