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第十四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第十六条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具体参见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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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治疗项目类等内容,涵盖了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等,而且内蒙古医疗保险覆盖了全体城镇户籍人口,每个人都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内蒙古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是所有参保人员,只要患病,不管门诊还是住院都能够报销,而且同一种疾病可以再次获得保障,不增加保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补偿标准为: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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