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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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主要条件是: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法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承担大部分生活费的,可免除支付;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可免除支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原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可免除。
离婚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有:支付方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按原金额支付。育儿方可以承担孩子的大部分抚养费,并可以要求减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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