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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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主要条件是: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法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承担大部分生活费的,可免除支付;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可免除支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原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可免除。
离婚子女抚养费减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长期疾病或劳动能力丧失,经济来源丧失,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支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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