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19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即所谓94方案规定:符合购买公房条件的人中只能有一人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其他房屋共有人不能进行登记。1996年10月31日,上海高院印发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1999年9月27日,上海高院又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如果你父亲按照94方案取得房屋产权证,你作为该公有住房同住人,有权主张房屋产权,而诉讼时效从争议发生之日,也即你知道之日算起,并未超过两年的时效。 但是,你的叙述是2000年父亲私自购买,2000年怎么还是按照94方案购买?从95方案开始已经是产权证上可以同住人共同共有。因此,你的问题,是否是父亲冒充你签字放弃了产权?如果是这样就与94方案无关,需要你举证,证明当时你并未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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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就包括权属有争议的房产: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屋产权登记的功能主要在于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 没有登记为产权人,只要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对于争议房产的享有共有权,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共有权,并凭法院判决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要证明共有权,不仅需要证明各方曾经就合伙购买房产达成协议,还需要证明该协议是否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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