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相关知识链接: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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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培训期间内辞职,若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并辞职属于违反约定的,不属于违法,属于违反约定,要赔偿培训费。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既然是带薪培训,当然是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可以考虑以下途径索要合法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去法院打拖欠工资官司,下支付令。如果劳动合同里有约定培训服务协议,有可能因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但不影响培训期的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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