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按此规定裁员是合法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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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可以跟公司协商要求赔偿金,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假如劳动合同未到期,当然就算是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单方面要求不续签或没有正当理由裁员的,都是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金的。第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第二、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三、为员工办理失业相关手续,则可按月领取失业金。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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